欢迎您进入山西酷游KU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九州酷游平台首页|川岛和津实|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若干问题
九州酷游app下载ღ★✿ღ,九州酷游ღ★✿ღ。酷游九州官网酷游九州网址ღ★✿ღ,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ღ★✿ღ,至今将近十年了ღ★✿ღ。在这十年中ღ★✿ღ,我国对外贸易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ღ★✿ღ,尤其是我国在两年前加入WTO以来川岛和津实ღ★✿ღ,我国外贸法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对外贸易的实际需要ღ★✿ღ,也不符合WTO的相关规定ღ★✿ღ。因此ღ★✿ღ,适时修改外贸法ღ★✿ღ,这已经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和外贸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ღ★✿ღ。
下面就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ღ★✿ღ,国际贸易的基本规则ღ★✿ღ,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作用及其修改等若干问题ღ★✿ღ,作如下汇报ღ★✿ღ:
一国的外贸法律制度是其为保护和促进国内产业ღ★✿ღ,增加出口ღ★✿ღ,限制进口而采取的鼓励与限制措施ღ★✿ღ,或为政治ღ★✿ღ、外交或其他目的ღ★✿ღ,对进出口采取鼓励或限制的措施ღ★✿ღ。它是一国对外贸易总政策的集中体现ღ★✿ღ。
政府管理及服务外贸的法律制度分为两种ღ★✿ღ:一种是对进口贸易的管理和服务ღ★✿ღ;一种是对出口贸易的管理和服务ღ★✿ღ。这些法律都属强制性法律规范ღ★✿ღ,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加以改变ღ★✿ღ。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范围包括ღ★✿ღ:关税制度ღ★✿ღ,许可证制度ღ★✿ღ,配额制度川岛和津实ღ★✿ღ,外汇管理制度ღ★✿ღ,商检制度以及有关保护竞争ღ★✿ღ,限制垄断及不公平贸易等方面ღ★✿ღ。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宗旨是发展对外贸易和投资ღ★✿ღ,维护对外贸易秩序ღ★✿ღ,保护国内产业安全ღ★✿ღ,促进一国经济稳定发展ღ★✿ღ,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ღ★✿ღ。
1.它调整的是国家管理对外贸易这一纵向法律关系ღ★✿ღ,属于公法范围ღ★✿ღ。对外贸易法与涉外民商法调整的范围是不同的ღ★✿ღ,后者调整的是平等的民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ღ★✿ღ。而前者调整的则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纵向的对外贸易法律关系ღ★✿ღ。
2.当代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川岛和津实ღ★✿ღ,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只调整货物进出口关系的范围ღ★✿ღ。现代对外贸易法ღ★✿ღ,其调整的对象ღ★✿ღ,既包括货物贸易ღ★✿ღ,也包括服务贸易ღ★✿ღ,如电信ღ★✿ღ、金融ღ★✿ღ、教育ღ★✿ღ、旅游ღ★✿ღ、法律服务等ღ★✿ღ,还包括技术贸易ღ★✿ღ。20世纪70年代以来ღ★✿ღ,国际贸易已经呈现出货物贸易ღ★✿ღ,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三位一体并驾齐驱的发展趋势ღ★✿ღ。2002年ღ★✿ღ,全球货物贸易总额达15万2千亿美元ღ★✿ღ,全球服务贸易总额达到3万6百亿美元ღ★✿ღ,全球的技术贸易量则超过了万亿美元ღ★✿ღ。而且后二者的发展势头十分迅猛ღ★✿ღ,因此ღ★✿ღ,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在整个外贸法律制度中ღ★✿ღ,已占据很重要的地位ღ★✿ღ。这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对外贸易制度的新趋向和新特点ღ★✿ღ。
3.对外贸易法律制度ღ★✿ღ,一般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ღ★✿ღ。广义上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ღ★✿ღ,不仅包括调整货物贸易ღ★✿ღ,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内容ღ★✿ღ,还包括以外国直接投资为代表的各类生产要素跨国间流动方面的法律ღ★✿ღ、法规和政策ღ★✿ღ。狭义上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ღ★✿ღ,主要限定在管理国际贸易(货物ღ★✿ღ、服务及技术)的法律ღ★✿ღ、法规ღ★✿ღ。
4.当今世界各国ღ★✿ღ,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不是全部)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中一般含有管理外资的内容ღ★✿ღ,而且是作为整个外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ღ★✿ღ;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ღ★✿ღ,包括我国的外贸法在内ღ★✿ღ,往往是把管理外资的法律制度与管理国际贸易的外贸法相分离的ღ★✿ღ。
5.此外ღ★✿ღ,西方国家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共同规则ღ★✿ღ,在WTO的核心文件中得到较充分的体现ღ★✿ღ,或者说WTO关于国际贸易方面的主要规则就是集中反映了这些国家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共同点ღ★✿ღ。也就是说在各国的国内法中ღ★✿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是与WTO及国际惯例靠得最近受其影响最大的一个部门法ღ★✿ღ,因此它必然带有深刻的国际法的烙印ღ★✿ღ。
对外贸易作为一种历史现象ღ★✿ღ,它是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ღ★✿ღ,但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即生产大分工和以自由竞争为主导的生产方式确立之后ღ★✿ღ,才得到空前的发展ღ★✿ღ。对外贸易是各国商品在流通领域中的延伸ღ★✿ღ,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ღ★✿ღ。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ღ★✿ღ,对外贸易也获得了相应的进步ღ★✿ღ。世界历史上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1723—1790)在使其声名大作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1776年ღ★✿ღ,简称《国富论》)中ღ★✿ღ,提出了著名的“自然分工”理论ღ★✿ღ。
“自然分工”理论的核心内容就是各国可按各自最有利的条件进行专业化生产ღ★✿ღ,通过自由贸易ღ★✿ღ,输出本国在生产费用上占绝对优势的商品ღ★✿ღ,换取本国不能生产或生产费用较高的产品ღ★✿ღ。该理论在世界历史上第一次揭示了国际贸易的内在经济规律ღ★✿ღ。
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前ღ★✿ღ,另一位对国际贸易理论作出巨大贡献的古典著名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1772—1823)在亚当·斯密的“自然分工论”基础上ღ★✿ღ,于1817年提出了“比较利益”学说ღ★✿ღ,在更深层次上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ღ★✿ღ。
马克思继承了古典经济学的科学成分ღ★✿ღ,创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ღ★✿ღ,从而为建立科学的国际贸易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ღ★✿ღ。
实践证明ღ★✿ღ,马克思关于社会分工产生国际贸易ღ★✿ღ,际贸易导致节约社会劳动ღ★✿ღ,从而增加社会财富的理在国际贸易的历史发展过程中ღ★✿ღ,已经呈现并仍然呈现出其强大的生命力ღ★✿ღ。
在西方国家发展历史上ღ★✿ღ,对外贸易发展往往伴随着罪恶的战争ღ★✿ღ。英国一直视外贸为生命线ღ★✿ღ。一个突出的例子就是发生在1840年鸦片战争前夕ღ★✿ღ,在决定是否要批准对华战争时ღ★✿ღ,当时年仅22岁的维多利亚女王说ღ★✿ღ:“现在不是鸦片问题ღ★✿ღ,也不是商人的财产损失ღ★✿ღ,更不是英国的尊严ღ★✿ღ。如果其他国家都学习中国ღ★✿ღ,拒绝自由贸易ღ★✿ღ,一年后ღ★✿ღ,英国就不存在了ღ★✿ღ,这就是必须出兵的理由ღ★✿ღ。我们必须给他们上自由贸易的课ღ★✿ღ,我们有责任去开发东方这最后的土地ღ★✿ღ。我不希望别国占先ღ★✿ღ,谁拥有中国ღ★✿ღ,谁就拥有19世纪ღ★✿ღ。”英国殖民者为了维护其作为外贸的生命线ღ★✿ღ,不惜发动罪恶的鸦片战争ღ★✿ღ。
美国从其独立之日起ღ★✿ღ,就特别重视外贸ღ★✿ღ,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ღ★✿ღ,在200多年的外贸发展历程中ღ★✿ღ,尤其是二战之后ღ★✿ღ,美国已成为国际贸易中起主导作用的国家ღ★✿ღ,但是从60年代起在日本及70年代日益强大的欧盟的强烈竞争下ღ★✿ღ,促使其外贸法既有管理本国进出口功能ღ★✿ღ,又有在竞争中趋利避害的服务功能ღ★✿ღ。正如美国一位著名外贸法专家所形象地指出的那样ღ★✿ღ,“在美国ღ★✿ღ,国际贸易是最热门的话题ღ★✿ღ,外贸法也是最为社会关心的法规之一ღ★✿ღ,因为它直接涉及美国人的就业问题ღ★✿ღ,同时也直接影响美国人民的生活质量ღ★✿ღ。”
对外贸易在西方国家的发展史上曾经起过并且继续起着巨大作用ღ★✿ღ。因为它是增强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手段ღ★✿ღ,尤其在当代ღ★✿ღ,对外贸易已经成为一国实现其政治ღ★✿ღ、经济川岛和津实ღ★✿ღ、军事ღ★✿ღ、外交等各方面的综合效益的重要工具ღ★✿ღ。
所有这些ღ★✿ღ,都为各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ღ★✿ღ。WTO就是在对外贸易迅猛发展的90年代中期建立起来的ღ★✿ღ,它的宗旨就是要实现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自由化ღ★✿ღ。因此ღ★✿ღ,我们可以这么说ღ★✿ღ,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发展强劲势头是促成各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日益完备的最强大动力ღ★✿ღ。
(1)由最高权力机关立法九州酷游平台首页ღ★✿ღ。外贸法的内容十分具体ღ★✿ღ,如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就有1000多页ღ★✿ღ。
(2)由最高行政长官负责实施ღ★✿ღ。在日本ღ★✿ღ,由内阁总理大臣担任贸易会议的主席ღ★✿ღ,亲自处理重大的外贸事务ღ★✿ღ;美国宪法及外贸法则赋予总统对外贸重大问题的最终决策权ღ★✿ღ。
西方国家之所以如此重视对外贸易法ღ★✿ღ,究其原因ღ★✿ღ,主要是由于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举足轻重的作用决定的ღ★✿ღ。因为一部法律的重要性ღ★✿ღ,是由该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范围的重要性决定的ღ★✿ღ。对外贸易法调整的是一国对外贸易及投资法律关系ღ★✿ღ。因此ღ★✿ღ,对外贸易在一国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特殊重要地位和作用ღ★✿ღ。
综观各国对外贸易法ღ★✿ღ,尤其是西方贸易大国的对外贸易法ღ★✿ღ,其核心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ღ★✿ღ:对外贸易经营权ღ★✿ღ、国营贸易ღ★✿ღ、贸易救济措施ღ★✿ღ、贸易壁垒调查ღ★✿ღ、自由贸易区和透明度原则ღ★✿ღ。现分别简述如下ღ★✿ღ:
西方国家对外贸易法历来重视对外贸易经营主体问题ღ★✿ღ,把它作为外贸制度的基础ღ★✿ღ。美国外贸法专家认为ღ★✿ღ,是否允许个人或所有企业从事外贸ღ★✿ღ,这是一国对外贸易法的基石ღ★✿ღ,犹如一国宪法是否保护人权一样重要ღ★✿ღ。因为对外贸易主体问题直接关系到对外贸易的自由度(即自由化)问题ღ★✿ღ。它涉及到对外贸易的几乎所有制度ღ★✿ღ,比如工商管理ღ★✿ღ、海关ღ★✿ღ、外汇及税收等一系列法律ღ★✿ღ,也就是说ღ★✿ღ,对外贸易经营权是整个外贸制度开放的晴雨表ღ★✿ღ。西方各国的外贸法对此都作出了相当宽松的规定ღ★✿ღ,美国ღ★✿ღ、欧盟及日本等西方国家都规定了其自然人ღ★✿ღ、法人及合伙企业都能自由获得对外自由贸易权ღ★✿ღ。
我国在加入WTO时承诺3年内放开外贸经营权ღ★✿ღ。即ღ★✿ღ,在加人WTO三年后ღ★✿ღ,即从2004年12月11日起应对这类企业(包括自然人)放开外贸经营权ღ★✿ღ。因此ღ★✿ღ,我国对外贸易法应参照国际惯例ღ★✿ღ,规定除在特定的贸易领域内从事国营贸易的专营权或特许权外ღ★✿ღ,所有在中国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都可以享有外贸经营权ღ★✿ღ。
外贸法上的国营贸易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国营企业并非一个概念ღ★✿ღ,和我国目前的国有外贸企业也不能等同ღ★✿ღ,它具有特定的含义ღ★✿ღ。根据世贸组织《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7条和其他有关规定ღ★✿ღ,所谓国营贸易企业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根据国内法律或在事实上享有专营权或特许权的政府企业和非政府企业ღ★✿ღ,其购买和销售活动影响了国家进出口水平和方向ღ★✿ღ。因此ღ★✿ღ,世贸组织中判断国营贸易企业的关键是看企业是否在国际贸易中享有专营权或特许权ღ★✿ღ,这与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并无必然联系ღ★✿ღ,其判断标准也不是所有制形式ღ★✿ღ。因而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ღ★✿ღ,或者半官方的贸易机构ღ★✿ღ,若它们在一个国家的国际贸易中享有专营权或特许权ღ★✿ღ,则都应视为国营贸易企业ღ★✿ღ。
国营贸易具有重要的地位ღ★✿ღ,在一国外贸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ღ★✿ღ。国营贸易通常存在于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关键贸易领域ღ★✿ღ。实行这种制度的好处是可以确保国家在一些关键领域享有直接的控制权ღ★✿ღ,从而可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ღ★✿ღ、保障人民群众生活ღ★✿ღ,因此其在一国贸易中的意义不可低估ღ★✿ღ,国营贸易因而成为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ღ★✿ღ,世贸组织各成员在不同领域中都实行着不同程度的国营贸易ღ★✿ღ。目前ღ★✿ღ,世界范围内国营贸易制度主要集中在农产品方面ღ★✿ღ,兼有若干重要的矿产品ღ★✿ღ。有些欧洲国家也在烟草和食盐方面维持着国营贸易制度ღ★✿ღ。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亚ღ★✿ღ,两国各设有一个专营销售局ღ★✿ღ,而这两个企业控制着l/3的世界小麦出口ღ★✿ღ。而在新西兰ღ★✿ღ,一个牛奶专营国营企业控制着约30%的世界牛奶出口ღ★✿ღ。由此可见国营贸易在世界贸易中占有的规模和地位确实是十分巨大的九州酷游平台首页ღ★✿ღ。
世贸组织对于国营贸易企业的管制对我国具有两方面的特殊意义ღ★✿ღ。按照世贸规则ღ★✿ღ,我国国营贸易企业的决策必须完全按照市场规则和商业考虑来运作ღ★✿ღ,政府不能直接介入企业的商业运作中ღ★✿ღ,这些企业也就成为了完全意义上的独立法人ღ★✿ღ,这一点既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定也是目前企业改革的目标之一ღ★✿ღ。
另一方面ღ★✿ღ,我国要按照世贸有关规则有针对性地加强在一些重点贸易领域中的国营贸易制度ღ★✿ღ,使其成为保护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保障ღ★✿ღ。国营贸易的最大优势在于政府可以对其实施较为直接的控制ღ★✿ღ,进而控制一些关系国计民生产品的进出口ღ★✿ღ,这些领域和产品对国民经济ღ★✿ღ、社会稳定ღ★✿ღ、人民生活都有着十分巨大的影响ღ★✿ღ。只有真正确保国家在这些关键领域中享有控制权ღ★✿ღ,我国才能在复杂的国际竞争中充分利用世贸规则来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ღ★✿ღ、保证国民经济的安全和人民生活的稳定ღ★✿ღ。因此ღ★✿ღ,国家在某些领域继续维持国营贸易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ღ★✿ღ,这是世贸规则允许的例外ღ★✿ღ,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个例外并将其体现在我国的外贸法中ღ★✿ღ。
由于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着不公平贸易行为或者严重损害进口国贸易利益的行为ღ★✿ღ,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为了维护公平ღ★✿ღ、公正的国际贸易秩序和保护进口国利益而专门提供了贸易救济措施ღ★✿ღ。一般的贸易救济措施是指对进口成品的反倾销ღ★✿ღ、反补贴和保障措施ღ★✿ღ,在我国简称为“两反一保”ღ★✿ღ。
在国际贸易中ღ★✿ღ,倾销是指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ღ★✿ღ,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ღ★✿ღ,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ღ★✿ღ。在这种情况发生时ღ★✿ღ,进口国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来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ღ★✿ღ,我们称之为反倾销措施ღ★✿ღ。可以采取的反倾销救济措施是征收反倾销税或者出口商提供价格承诺ღ★✿ღ。
尽管反倾销的理论基础早已为人诟病ღ★✿ღ,但反倾销现在更多的是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而得到广泛的使用ღ★✿ღ。由于反倾销简便实用ღ★✿ღ、效果明显ღ★✿ღ,因此也是三种贸易救济措施中使用频率最高的ღ★✿ღ。我国二十多年来一直是反倾销的第一受害国ღ★✿ღ。据不完全统计ღ★✿ღ,从1979年至今我国产品已经遭遇到了500余起反倾销案ღ★✿ღ,被调查的产品有4000多种ღ★✿ღ。在这些反倾销调查案中ღ★✿ღ,由于以往中国企业经常采取不应诉的做法ღ★✿ღ,加之我国在这方面人才缺乏ღ★✿ღ、企业不重视ღ★✿ღ、政府组织不力等因素ღ★✿ღ,中国企业能争取到较好裁决结果的仅占到三成ღ★✿ღ,绝大部分被课以高关税ღ★✿ღ,损失比较严重ღ★✿ღ。而对我国使用反倾销措施的主要国家是欧盟ღ★✿ღ、美国ღ★✿ღ、澳大利亚ღ★✿ღ、印度及部分拉美国家等ღ★✿ღ。例如ღ★✿ღ,墨西哥从1994年11月起对从中国进口的纺织品和服装征收反倾销税ღ★✿ღ,税率最高可达533%ღ★✿ღ。20世纪90年代初ღ★✿ღ,欧盟对我国出口彩电征收的高达44.6%的反倾销税使我国产品几乎退出欧洲市场ღ★✿ღ,而美国现在正在酝酿对我国彩电采取反倾销措施ღ★✿ღ。在1994年ღ★✿ღ,美国对中国大蒜裁定了高达376%的反倾销税ღ★✿ღ,也迫使我国大蒜因此退出了美国市场ღ★✿ღ。更为严重的是ღ★✿ღ,反倾销案件往往产生连锁反应ღ★✿ღ。1993年墨西哥对我国十大类4000多种商品进行反倾销后ღ★✿ღ,巴西ღ★✿ღ、阿根廷ღ★✿ღ、秘鲁等国纷纷对我国这些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ღ★✿ღ。据估计ღ★✿ღ,中国企业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达到100亿美元以上ღ★✿ღ,而丧失的市场份额和其他间接损失则难以计算ღ★✿ღ,国外对我国产品频繁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一个巨大贸易障碍ღ★✿ღ。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ღ★✿ღ,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ღ★✿ღ,某些贸易活动中的补贴也是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ღ★✿ღ。当进口产品存在补贴ღ★✿ღ,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ღ★✿ღ,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ღ★✿ღ,进口国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采取征收反补贴税ღ★✿ღ、要求出口国政府停止补贴或要求出口商提供价格承诺ღ★✿ღ。
在国际上ღ★✿ღ,自世贸组织正式成立起(1995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ღ★✿ღ,共有13个世贸组织成员国发起128起反补贴调查ღ★✿ღ。
我国产品目前很少遭到反补贴调查ღ★✿ღ,因为我国产品一般是反倾销措施的目标ღ★✿ღ,而目前我国也尚未对其他国家产品实施反补贴措施ღ★✿ღ。
保障措施是进口国对某些产品在公平竞争情况下因进口数量猛增而采取的紧急限制措施ღ★✿ღ。当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ღ★✿ღ,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时ღ★✿ღ,进口国可以采取保障措施来缓解这种严重损害或威胁ღ★✿ღ。具体措施有提高关税ღ★✿ღ、采取配额制等ღ★✿ღ。保障措施是关贸总协定最重要的条款之一ღ★✿ღ,该条款就像一个“安全阀”ღ★✿ღ,使得缔约方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背离总协定一般规则ღ★✿ღ,即通过免除该缔约方所承诺的义务ღ★✿ღ,达到保护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目的ღ★✿ღ。在这方面ღ★✿ღ,最早采用保障措施来保护本国产业的美国ღ★✿ღ,无论在立法还是在实际操作中对该救济措施都给予了极大的重视ღ★✿ღ,常常利用保障措施来保护其一些处于衰退期的产业ღ★✿ღ。仅在1995年到2000年期间ღ★✿ღ,美国就发起了9起保障措施调查ღ★✿ღ。而在2002年3月5日ღ★✿ღ,美国总统宣布对10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保障措施ღ★✿ღ,加征关税最高达30%ღ★✿ღ,涉及国家包括欧盟ღ★✿ღ、日本ღ★✿ღ、韩国ღ★✿ღ、中国ღ★✿ღ、瑞士ღ★✿ღ、挪威ღ★✿ღ、新西兰ღ★✿ღ、巴西等ღ★✿ღ,最终成为一场涉及各大主要贸易国的贸易风波ღ★✿ღ。
在加入世贸组织后ღ★✿ღ,国务院修改并制定了《反倾销条例》ღ★✿ღ、《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ღ★✿ღ,以便建立与世贸组织相配套的法律ღ★✿ღ、法规体系ღ★✿ღ,并在实践中开始利用这些救济措施来保护国内产业ღ★✿ღ。从1997年到2002年底ღ★✿ღ,我国反倾销共立案22起(其中复审案件l起)ღ★✿ღ,保障措施1起ღ★✿ღ,涉及钢铁ღ★✿ღ、化工ღ★✿ღ、轻工等行业ღ★✿ღ,挽回经济损失约200亿元人民币ღ★✿ღ,对这些行业的扭亏脱困ღ★✿ღ、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ღ★✿ღ,并赢得了宝贵的调整时间ღ★✿ღ,同时也维护了进口公平贸易秩序ღ★✿ღ,合理保护了国内相关产业的合法权益ღ★✿ღ,反击了国外对我国产品的歧视措施ღ★✿ღ。
为了保护我国产品免遭国外采取的救济措施打击ღ★✿ღ,我国还参照各国的成功经验加强了对重点行业ღ★✿ღ、重点产品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ღ★✿ღ,先后启动了汽车ღ★✿ღ、钢铁ღ★✿ღ、化肥等易受冲击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ღ★✿ღ,以便于防患于未然ღ★✿ღ。
世贸组织的宗旨是扩大自由贸易ღ★✿ღ,消除各国间的各种贸易壁垒ღ★✿ღ,其重点已经从关税壁垒转移到了各种各样的非关税贸易壁垒ღ★✿ღ。所谓贸易壁垒是泛指一国采取ღ★✿ღ、实施或者支持的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合理障碍的立法ღ★✿ღ、政策ღ★✿ღ、行政决定ღ★✿ღ、做法等各种措施ღ★✿ღ,其范围极广ღ★✿ღ,以对贸易造成扭曲效果为判断标准ღ★✿ღ。
贸易壁垒的种类数量大ღ★✿ღ、花样多ღ★✿ღ、而且层出不穷ღ★✿ღ。例如关税壁垒ღ★✿ღ、关税税则分类ღ★✿ღ、配额ღ★✿ღ、进出口许可ღ★✿ღ、政府采购ღ★✿ღ、自愿出口限制ღ★✿ღ、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等等ღ★✿ღ,而“两反一保”的滥用也是一种变相的贸易壁垒ღ★✿ღ。同时ღ★✿ღ,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贸易壁垒也在国际上愈演愈烈ღ★✿ღ:前者是进口国以保护国家安全ღ★✿ღ、生态环境ღ★✿ღ、人类健康和安全ღ★✿ღ、防止欺诈行为等为目的ღ★✿ღ,通过繁杂和苛刻的技术法规ღ★✿ღ、技术标准ღ★✿ღ、合格评定程序来限制贸易ღ★✿ღ,而后者是进口国政府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口号ღ★✿ღ,通过颁布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ღ★✿ღ、条例ღ★✿ღ、建立严格的环境技术标准和产品包装要求和繁琐的检验认证而设立的贸易障碍ღ★✿ღ。例如ღ★✿ღ,1997年欧美国家通过提高技术性条件要求实际上禁止了从我国进口禽肉ღ★✿ღ,而2002年初欧盟又以我国产蜂蜜含有氯霉素等抗生素超标为由中止了从我国进口蜂蜜九州酷游平台首页ღ★✿ღ,我国的这些传统优势产品因此丧失了这些市场ღ★✿ღ。目前ღ★✿ღ,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又要求将国际劳工标准和国际贸易挂钩ღ★✿ღ,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那些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的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力ღ★✿ღ,由此形成了一个新的劳工贸易壁垒ღ★✿ღ,因此遭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ღ★✿ღ。
贸易壁垒的实质是限制进口ღ★✿ღ,但它们具有技术性强ღ★✿ღ、隐蔽性好ღ★✿ღ、涉及面广ღ★✿ღ、效果明显的特点ღ★✿ღ,而且往往具有正当理由支持ღ★✿ღ,因此管制的难度很大ღ★✿ღ,但这些贸易壁垒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却是不争的事实ღ★✿ღ。为了遏制这些贸易壁垒ღ★✿ღ,世贸组织达成了一系列的协议ღ★✿ღ,例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ღ★✿ღ、《动植物和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等ღ★✿ღ,但其规制的范围和力度还远不足以形成国际法上全面ღ★✿ღ、有效的管制ღ★✿ღ。
为了对付各种形式的贸易壁垒ღ★✿ღ,很多国家通过国内法予以规制ღ★✿ღ,著名的美国“301”条款就是一例ღ★✿ღ。根据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规定ღ★✿ღ,301条款分为三种ღ★✿ღ:一般301条款ღ★✿ღ、特殊301条款及超级30l条款ღ★✿ღ。根据一般301条款ღ★✿ღ,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信外国的某项立法ღ★✿ღ、政策或做法违反了贸易协定或与贸易协定不一致ღ★✿ღ、或者不公正ღ★✿ღ,并给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ღ★✿ღ,那么美国贸易代表就应该采取行动ღ★✿ღ,以实现美国依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ღ★✿ღ,或者达到消除这一立法ღ★✿ღ、政策或做法的目的ღ★✿ღ。特殊301条款针对的则是重点监督国家的知识产权贸易ღ★✿ღ。而超级301条款的关注重点则是贸易自由化ღ★✿ღ,美国贸易代表应关注某些重点国家的主要贸易障碍和扭曲贸易的做法ღ★✿ღ。根据301条款ღ★✿ღ,美国贸易代表可以根据情况对外国采取强制性的报复措施ღ★✿ღ,例如中止或撤回贸易减让ღ★✿ღ、对外国的进口货物或服务给予进口限制ღ★✿ღ,也可以通过谈判要求外国政府改正其做法或提供赔偿等ღ★✿ღ,这表明301条款是贸易单边主义的武器ღ★✿ღ。美国常常使用这个条款对其他国家的贸易措施进行调查ღ★✿ღ,继而与其他国家进行谈判ღ★✿ღ,如果谈判不成就进行单边报复ღ★✿ღ,以迫使他国让步ღ★✿ღ。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如欧盟和日本都频遭此条款的调查ღ★✿ღ,深受其苦ღ★✿ღ,对这个法律有切肤之痛ღ★✿ღ。我国也是301条款的主要目标ღ★✿ღ。
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ღ★✿ღ,原外经贸部(即商务部)也于2002年颁发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ღ★✿ღ,从而有了自己强有力的法律武器ღ★✿ღ,但这一规则还只是部门规章ღ★✿ღ,未来应该将其上升为法律ღ★✿ღ。在《对外贸易法》的修改中ღ★✿ღ,应对我国政府实施对外贸易进行调查的范围及其具体程序作出规定ღ★✿ღ,以便有更强的法律基础来保证我国产品和企业免受国外的不公正待遇ღ★✿ღ。
所谓自由贸易区通常是指签订有自由贸易协议的国家所组成的经济贸易集团ღ★✿ღ,在成员国之间废除关税和数量限制ღ★✿ღ,使区域内各成员国之间的商品可以自由流动ღ★✿ღ,但各成员国仍保持自己对非成员国的贸易壁垒ღ★✿ღ。自由贸易区是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中最基本ღ★✿ღ、最一般的形式ღ★✿ღ,一般具有两个方面的特征ღ★✿ღ,一是在成员国内部取消贸易障碍ღ★✿ღ,实现自由贸易ღ★✿ღ,但没有共同对外关税ღ★✿ღ;二是通常采取原产地规则ღ★✿ღ。
目前ღ★✿ღ,建立自由贸易区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趋势ღ★✿ღ,也是世界各国寻求发展本国经济ღ★✿ღ、抵御经济衰退的一项重要举措ღ★✿ღ。
鉴于自由贸易区具有的积极作用ღ★✿ღ,关贸总协定第24条对其作了特别规定ღ★✿ღ,从而使自由贸易区成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ღ★✿ღ,并明确允许各成员国或各成员在其领土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ღ★✿ღ。实践证明ღ★✿ღ,自由贸易区对于多边贸易体系并未构成重大威胁ღ★✿ღ;相反ღ★✿ღ,由于它的目标是区域内的贸易自由化ღ★✿ღ,可以率先在区域实现内部贸易自由化ღ★✿ღ,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与多边贸易体系具有互补性ღ★✿ღ,也可以推动多边贸易的发展ღ★✿ღ。因此九州酷游平台首页ღ★✿ღ,自由贸易区和多边贸易体系可以共存ღ★✿ღ,事实上世贸组织的很多成员同时也是各自由贸易区的成员ღ★✿ღ。
目前ღ★✿ღ,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形势非常迅猛ღ★✿ღ,在世界范围内其数量已经达到数十个ღ★✿ღ,范围遍及各大洲ღ★✿ღ,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要形式ღ★✿ღ。其中ღ★✿ღ,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东盟自由贸易区最具典型意义ღ★✿ღ,而北美自由贸易区也是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ღ★✿ღ。其他自由贸易区还有中欧自由贸易区ღ★✿ღ、欧盟—拉美自由贸易区等等ღ★✿ღ。总体来看ღ★✿ღ,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通过建立和发展自由贸易区来为自己的经济发展服务ღ★✿ღ,目前除亚洲的中国ღ★✿ღ、日本ღ★✿ღ、韩国以外ღ★✿ღ,世界上几乎各主要贸易国均已参加自由贸易区ღ★✿ღ,有的还是多个自由贸易区的成员ღ★✿ღ。
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参加任何自由贸易区ღ★✿ღ,这对于我国的外贸发展并非好事ღ★✿ღ。我国游离于自由贸易区之外ღ★✿ღ,一方面使我国无法享受区域贸易安排产生的贸易创造效应ღ★✿ღ;另一方面由于区域贸易安排对区内国家实行优惠待遇ღ★✿ღ,其成员对区外贸易伙伴仍保留各自原有的贸易壁垒ღ★✿ღ,因而其贸易转移效果甚至排他性的特征日益明显ღ★✿ღ,致使我国受到程度不同的歧视性影响ღ★✿ღ。同时ღ★✿ღ,自由贸易区是世贸组织明文允许存在的例外ღ★✿ღ,不予以积极利用就没有充分利用世贸规则来为我国谋取应得的利益ღ★✿ღ,因此ღ★✿ღ,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我国都应重视和利用自由贸易区来推动我国外贸的进一步发展ღ★✿ღ,并发挥我国在自由贸易区内的积极作用ღ★✿ღ。我国政府一贯支持并积极参与东盟十国自由贸易区的相关活动ღ★✿ღ,与东亚的韩国ღ★✿ღ、日本等国就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可能性进行了持久的探讨ღ★✿ღ,这些都说明ღ★✿ღ,我国在修改外贸法时有必要增加规定国家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ღ★✿ღ,积极建立和完善外贸促进机制的有关内容ღ★✿ღ。
透明度原则源于西方世界ღ★✿ღ。它早期是伴随着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而逐渐成熟起来的ღ★✿ღ。作为商人ღ★✿ღ,面临市场的巨大挑战ღ★✿ღ,就要设法克服市场因政策法律变动而带来的风险川岛和津实ღ★✿ღ,商人们迫切要求市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ღ★✿ღ。要求政府管理市场的法律ღ★✿ღ、法规ღ★✿ღ、规章ღ★✿ღ、政策透明ღ★✿ღ,以便公众能方便地获得政府管理和服务市场的信息ღ★✿ღ。因此透明度原则早期又称之谓“阳光原则”或“知晓原则”ღ★✿ღ。美国联邦政府经过1929年至1932年的经济萧条之后颁布一系列以证券法和交易法为基础的法律九州酷游平台首页ღ★✿ღ、法规ღ★✿ღ,被称之为“蓝天法”(Blue Sky laws)ღ★✿ღ,即管理证券交易的法律必须像蓝天一样的透明ღ★✿ღ。
透明度原则的日趋明确ღ★✿ღ,那是在二战之后ღ★✿ღ,它作为调整战后贸易制度的基本规范ღ★✿ღ,被引入了“关贸总协定”ღ★✿ღ,其内容逐渐明确ღ★✿ღ,尤其是该原则被引入到WTO的各主要协议之中后尤为突出ღ★✿ღ。透明度原则的核心条款是关贸总协定的第10条ღ★✿ღ。随着WTO影响的扩大ღ★✿ღ,该原则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应用ღ★✿ღ。数十年以来ღ★✿ღ,透明度原则已经成为各国外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列入其主要条款ღ★✿ღ。
一是公布和告知原则ღ★✿ღ。该原则要求成员方管理机构必须将正式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法律ღ★✿ღ、法规ღ★✿ღ、条例以及政策予以公布ღ★✿ღ;必须将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条约及政府协定ღ★✿ღ,予以公布ღ★✿ღ;在实施具体贸易过程中的法令ღ★✿ღ、条例以及一般援用的司法判例及行政决定ღ★✿ღ,都应迅速公布ღ★✿ღ。
二是关于行政和司法过程中的透明度ღ★✿ღ。要求各成员管理外贸过程及审理外贸案件的过程透明ღ★✿ღ,并要求能对政府管理外贸过程中的决定进行独立的司法审查ღ★✿ღ。
三是关于商业经济层面上的透明度ღ★✿ღ。这个意义上的透明度是指商业ღ★✿ღ、金融等经济活动信息的数量和质量以及从这些经济运行机构中获取的赖以交易的相关的可靠的信息的能力ღ★✿ღ。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和强制执行信息传播机制上发挥重要作用ღ★✿ღ,特别是经济和金融信息的可获得性ღ★✿ღ。
程序规则以及商业金融信息的及时公布或公开ღ★✿ღ,是WTO法律体系贯穿始终的基本要求ღ★✿ღ,其适用范围已由货物贸易扩大到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ღ★✿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规章ღ★✿ღ、政策和其他行政措施和司法措施ღ★✿ღ。当然ღ★✿ღ,WTO对透明度原则也有例外ღ★✿ღ,如公开会妨碍公共利益ღ★✿ღ,有损国家安全或损害企业的正常利益ღ★✿ღ,例如商业秘密等ღ★✿ღ,则可以不公开ღ★✿ღ。
透明度原则已经成为WTO基本原则中带有基础性的一项重要原则ღ★✿ღ,能否切实地履行透明度原则ღ★✿ღ,不仅是衡量中国承诺履行WTO各项制度的法律基础ღ★✿ღ,而且也是衡量中国遵守WTO各项法律义务的信用基础ღ★✿ღ,更是我们运用WTO规则发展我国对外贸易事业的重要前提ღ★✿ღ。
中国政府在原则问题上的承诺ღ★✿ღ,关键的ღ★✿ღ、或者说具有突破性的一点就是政府在管理外贸工作中取消内部文件(亦称红头文件)九州酷游平台首页ღ★✿ღ,即凡是执行的ღ★✿ღ,必须是公开的法律ღ★✿ღ、法规ღ★✿ღ、规章制度和政策ღ★✿ღ。
中国之所以对履行WTO透明度原则迅速而全面地作出了上述承诺ღ★✿ღ,表明了中国政府对该原则的重视ღ★✿ღ,也表现了中国全面履行WTO各项法律规定的决心和能
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法律ღ★✿ღ、法规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ღ★✿ღ。
我国的宪法明确把我国实施改革开放基本国策写进了序言ღ★✿ღ,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国务院负责管理外贸的权力ღ★✿ღ。
经过十多年(始于1983年)的努力ღ★✿ღ,1994年5月12日ღ★✿ღ,我国对外贸易法由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正式通过ღ★✿ღ,于同年7月1日正式生效ღ★✿ღ。
我国对外贸易法是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基本法ღ★✿ღ,是整个外贸制度的核心川岛和津实ღ★✿ღ,它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证制度ღ★✿ღ、配额关税和海关制度ღ★✿ღ、关税壁垒ღ★✿ღ、检验制度ღ★✿ღ、两反一保制度ღ★✿ღ、货物进出口制度等等ღ★✿ღ。
我国外贸法制度中一个重要渊源ღ★✿ღ,就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大量行政法规ღ★✿ღ,可以这么说ღ★✿ღ,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实施的主要依据ღ★✿ღ,就是内容广泛的行政法规ღ★✿ღ,其内容涉及工商ღ★✿ღ、海关ღ★✿ღ、商检ღ★✿ღ、外汇ღ★✿ღ、税收ღ★✿ღ、原产地ღ★✿ღ、运输等各方面ღ★✿ღ。中国入世以后ღ★✿ღ,根据WTO规则以及我国入世时的承诺ღ★✿ღ,国务院在货物贸易ღ★✿ღ、技术贸易及服务贸易三个领域都颁布了行之有效的行政法规ღ★✿ღ。
(1)在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领域内ღ★✿ღ,国务院先后颁布的主要行政法规有ღ★✿ღ: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ღ★✿ღ、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ღ★✿ღ、反倾销条例ღ★✿ღ、反补贴条例ღ★✿ღ、保障措施条例ღ★✿ღ;
(2)在服务贸易领域ღ★✿ღ,我国政府根据承诺颁布了一系列新的行政法规ღ★✿ღ,主要有ღ★✿ღ: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ღ★✿ღ、外贸保险公司管理条例ღ★✿ღ、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ღ★✿ღ、国际海运条例ღ★✿ღ、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ღ★✿ღ、电影管理条例ღ★✿ღ、音像制品管理条例ღ★✿ღ。所有这些行政法规ღ★✿ღ,基本上涉及到服务贸易的各主要领域ღ★✿ღ,为逐步实施我国入世承诺ღ★✿ღ,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ღ★✿ღ。
与外贸有关的各部委ღ★✿ღ,尤其是主管外经贸的原外经贸部ღ★✿ღ,在处理外贸具体工作时ღ★✿ღ,往往根据具体问题ღ★✿ღ,颁布了规模专门的部门规章ღ★✿ღ。这些规章的特点是ღ★✿ღ:(1)可操作性强ღ★✿ღ;(2)针对性明确ღ★✿ღ;(3)颁布和废除都较方便ღ★✿ღ;(4)与法律ღ★✿ღ、法规保持一致ღ★✿ღ。例如ღ★✿ღ,外贸代理暂行规则ღ★✿ღ、关于进出口经营权管理规则以及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等ღ★✿ღ。原对外经贸部会同其他相关部委关于对外经贸方面的部门规章ღ★✿ღ,对维护我国外贸正常秩序ღ★✿ღ,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ღ★✿ღ。
1.从建国初期至1979年改革开放止ღ★✿ღ。在这一阶段ღ★✿ღ,由于当时西方国家对中国采取封销和禁运的歧视和敌对态度ღ★✿ღ,致使我国对外经济交往范围十分有限ღ★✿ღ。1953年的进出口额仅为数十亿美元ღ★✿ღ。当时的对外贸易立法主要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为基础ღ★✿ღ,制定了《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ღ★✿ღ、《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等法规ღ★✿ღ。这些法规仅仅是作为维持和管理当时微弱的进出口的业务的基本法律依据ღ★✿ღ。
2.从1979年改革开放后至2001年中国加人WTOღ★✿ღ。在这一阶段我国的国民经济得到了巨大的增长ღ★✿ღ,我国的外贸事业更是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ღ★✿ღ。在这个阶段ღ★✿ღ,是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逐步成型的阶段ღ★✿ღ,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就是这一期间颁布并实施的ღ★✿ღ。
3.第三阶段就是从我国入世的2001年开始ღ★✿ღ,中国加入WTO的重大意义不仅是使中国经济逐步融人全球经济ღ★✿ღ,而且使我国的法制建设ღ★✿ღ,尤其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得到了一次良性发展机会ღ★✿ღ,根据我国政府入世承诺ღ★✿ღ,我国对以前的整个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清理ღ★✿ღ,使之能与WTO的基本原则保持一致ღ★✿ღ,并在全国统一实施ღ★✿ღ。
改革开放以来ღ★✿ღ,我国的外贸发展速度全球第一ღ★✿ღ,已为世界公认ღ★✿ღ。1978年进出口额仅为206亿美元ღ★✿ღ,位居世界贸易排名第27位ღ★✿ღ,1994年贸易总额为2000多亿美元ღ★✿ღ,而2002年我国的进出口额达到6200多亿美元ღ★✿ღ,在世界贸易大国中的位置已上升到第5位ღ★✿ღ;服务贸易达到815亿美元ღ★✿ღ,世界排名第11位ღ★✿ღ。中国的出口势头更是迅猛ღ★✿ღ,在1978年至2002年间ღ★✿ღ,其平均增长速度一直保持在15.7%ღ★✿ღ。我国的外汇储备目前已超过4000亿美元ღ★✿ღ,与第一位的日本的差距越来越小ღ★✿ღ。今年我国的对外贸易总额预计将超过8000亿美元ღ★✿ღ。我国出口产品结构也已从自然资源密集型产品转向了劳动密集型产品ღ★✿ღ。
我国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协议投资金额为8300亿美元ღ★✿ღ,实际投资额达4500多亿美元ღ★✿ღ。我国共批准设立三资企业已超过43万家ღ★✿ღ。
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ღ★✿ღ,首先ღ★✿ღ,外贸外资的成就已是二十多年来拉动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的一支重要生力军ღ★✿ღ;其次ღ★✿ღ,我国健全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在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中起了实质性的推动作用ღ★✿ღ。我国的外贸外资工作是有法可依的ღ★✿ღ,我国的外贸法制环境是基本适应外贸工作要求的ღ★✿ღ,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是经过了实践考验的ღ★✿ღ,是成功的ღ★✿ღ。
我国的外贸法律制度经过半个多世纪外贸实践的考验ღ★✿ღ,从无到有ღ★✿ღ,从简单到复杂ღ★✿ღ,从零碎到系统ღ★✿ღ,尤其是中国加人WTO以后ღ★✿ღ,它已经成为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在中国得以实施的主要纽带ღ★✿ღ。我们可以自豪地说ღ★✿ღ,在中国进行法治建设的过程中ღ★✿ღ,外经外贸法律起着排头兵和示范的作用ღ★✿ღ;同样我们可以自豪地说ღ★✿ღ:我们的外贸法对我国登上世界第五贸易大国的地位起着直接的推动作用ღ★✿ღ。
中国入世已两年之久ღ★✿ღ,两年来ღ★✿ღ,我国对外贸易的进程以及我国政府的积极努力ღ★✿ღ,说明我国作为世贸组织的新成员ღ★✿ღ,是一个有作为ღ★✿ღ、负责任的重要成员ღ★✿ღ。中国既全面地在履行我国的入世承诺ღ★✿ღ,也正在研究并行使WTO赋予中国的权利ღ★✿ღ。遵照我国的入世承诺ღ★✿ღ,中国正在尽全力使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与WTO规则保持一致ღ★✿ღ,并在全国统一实施ღ★✿ღ。在这一方面我国政府作了巨大的努力ღ★✿ღ,两年来ღ★✿ღ,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总共清理了2300件与WTO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ღ★✿ღ。原外经贸部对1413份对外经贸领域内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ღ★✿ღ,目前ღ★✿ღ,我国的外经贸法律清理工作进入了重要的攻坚阶段ღ★✿ღ。其重要标志就是全面地修订作为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基石的“对外贸易法”ღ★✿ღ。
根据中国加入WTO发生的对外贸易新形势ღ★✿ღ,尤其是中国已经成为世界贸易大国ღ★✿ღ,国民经济对外贸的依存度不断提高的情况下ღ★✿ღ,必须相应地提高我国的对外贸易法的地位ღ★✿ღ,即在修改我国对外贸易法时ღ★✿ღ,不仅要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体现我国外贸实践的新要求ღ★✿ღ,而且应在立法理念上和立法体例上作出相应调整ღ★✿ღ,以使其能适应世界经济全球化给我们带来的挑战ღ★✿ღ。我国原对外贸易法相对其他主要贸易大国世界各国ღ★✿ღ,篇幅少(只有44条)ღ★✿ღ、内容过于原则ღ★✿ღ,操作性差ღ★✿ღ,同时又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进行弥补ღ★✿ღ,结果是造成整个对外贸易制度庞杂ღ★✿ღ,甚至出现前后重复ღ★✿ღ,相互不一致ღ★✿ღ,不统一的局面ღ★✿ღ,因此建议在未来的对外贸易法中ღ★✿ღ,把已经成熟的散见于各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中的外贸制度ღ★✿ღ,统一列入对外贸易法ღ★✿ღ,以维护其统一性ღ★✿ღ,以增强其透明度ღ★✿ღ。
修改我国现行对外贸易法的一个重要原则ღ★✿ღ,就是要遵守世界贸易规则ღ★✿ღ,履行我国入世承诺ღ★✿ღ,将相关入世承诺及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转化为我国的国内法ღ★✿ღ。因此ღ★✿ღ,建议在新修改的对外贸易法中规定我国自然人ღ★✿ღ、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ღ★✿ღ,如合伙企业等有权依法进行对外贸易经营活动ღ★✿ღ。
同时ღ★✿ღ,建议对外贸易法中对国营贸易问题作出规定ღ★✿ღ,并规定外贸主管部门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管理ღ★✿ღ。
(二)依据世贸组织赋予各成员国的基本权利ღ★✿ღ,充分把握其规则及例外条款ღ★✿ღ,有效地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需要
中国作为世贸组织的一个新成员ღ★✿ღ,在全面地履行我国入世承诺的同时ღ★✿ღ,更要清楚地理解自己享有的基本权利ღ★✿ღ,更需要借鉴其他主要贸易国家的立法经验ღ★✿ღ,在世贸规则允许的范围内ღ★✿ღ,最大限度地ღ★✿ღ、充分地研究和把握有利于保护我国经济安全的措施ღ★✿ღ。从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需要出发ღ★✿ღ,建议规定如下相关内容ღ★✿ღ:(1)为维护正常的外贸秩序ღ★✿ღ,在外贸法中对某些产品进行限制和禁止出口的条款ღ★✿ღ;(2)授权外贸主管部门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指定经营ღ★✿ღ;(3)强调与外贸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ღ★✿ღ,同时建议作出规定ღ★✿ღ,对利用优势地位滥用知识产权的外贸行为ღ★✿ღ,商务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有效措施以消除其危害ღ★✿ღ;(4)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ღ★✿ღ,针对对外贸易中的垄断行为ღ★✿ღ、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其他扰乱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ღ★✿ღ,建议我国商务主管部门有权对相关事项展开对外贸易调查ღ★✿ღ,包括但不限于反倾销ღ★✿ღ、反补贴及保障措施调查ღ★✿ღ,并有权采取其他救济措施ღ★✿ღ,以消除对国内产业及市场发展的实质性阻碍ღ★✿ღ。
法律是以往经验的总结ღ★✿ღ,又是规范今后工作的准绳ღ★✿ღ。因此ღ★✿ღ,在制定及修改法律时ღ★✿ღ,必须从客观事实出发ღ★✿ღ,从实际需要出发ღ★✿ღ。我国外贸法的修改ღ★✿ღ,应该考虑到我国对外贸易近十年来快速发展的现实ღ★✿ღ,针对国际贸易新形势下的新特征ღ★✿ღ,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ღ★✿ღ,相应地增加一些新规定ღ★✿ღ。这类规定应包括但不限于ღ★✿ღ:(1)建立预警应急机制ღ★✿ღ;(2)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ღ★✿ღ;(3)建立统一的对外贸易统计制度ღ★✿ღ;(4)对违法经营及扰乱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ღ★✿ღ,及时向社会公告以增强透明度及监控力度ღ★✿ღ。
现行外贸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较弱ღ★✿ღ,处罚手段少ღ★✿ღ,处罚种类较单一ღ★✿ღ,只是集中在撤销对外贸易的经营许可上ღ★✿ღ。新的外贸法应该根据对外贸易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ღ★✿ღ,补充ღ★✿ღ、修改和完善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ღ★✿ღ,采取多种措施ღ★✿ღ,以增强对外贸易活动的监管ღ★✿ღ,加大执法力度ღ★✿ღ。该类措施除了包括撤销外贸经营权及罚款等传统手段之外ღ★✿ღ,还建议增加刑事处罚ღ★✿ღ、行政处罚以及从业禁止等多种手段ღ★✿ღ,以保证外贸法的有效实施ღ★✿ღ。
增强外贸法的主动防御功能ღ★✿ღ,是当今各国外贸法的立法趋势ღ★✿ღ。主要外贸国家外贸法的一个特点就是具有对外进行市场开拓ღ★✿ღ,对内进行保护国内产业的功能ღ★✿ღ。如美国外贸法中规定保障措施的201条款ღ★✿ღ,授权美国政府对国外贸易做法作出反应的301条款ღ★✿ღ、特殊301条款ღ★✿ღ、超级301条款ღ★✿ღ,授权针对国外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报复的337条款以及针对中国的特保立法的421条款ღ★✿ღ。而我国1994年外贸法在这方面的功能还不够完善ღ★✿ღ,主要是属于一部管理对外贸易关系的法律ღ★✿ღ。
这就需要我国对外贸易法转变管理重心ღ★✿ღ,向对内放宽管制ღ★✿ღ、对外加强职能的方向转变ღ★✿ღ。在这方面ღ★✿ღ,加拿大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ღ★✿ღ。加拿大的外贸立法在不违背WTO原则和规则的前提下仍然保留了大量的许可证贸易管理方式ღ★✿ღ。我们认为ღ★✿ღ,我国在对外贸易活动中ღ★✿ღ,可在履行WTO义务和我国有关承诺的基础上ღ★✿ღ,利用WTO的例外条款ღ★✿ღ,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ღ★✿ღ,进一步用足用好WTO赋予各成员国的权利ღ★✿ღ,使我国的对外贸易法真正成为具有主动性的贸易防御法和积极的市场开拓法ღ★✿ღ,以便能遏制国外贸易保护主义ღ★✿ღ,拓宽我国的贸易和投资ღ★✿ღ。